宋代的宗教、身分与司法
作者简介:
柳立言,1958年生于香港,1986年获普林斯顿大学博士,至台北史语所工作,研究宋代家族及社会,发现两者深受法律的影响,乃转攻法律与社会,至哈佛大学法学院进修,完成《子女可否告母》及《一条律文各自解读》等。近作有《宋代分产法“在室女得男之半”新探》,响应日本及西方学人争论50多年的疑案;《宋代的社会流动与法律文化》,探讨新兴士大夫阶层对法律的影响;《宋代的家庭和法律》,研究法律、社会与家庭的互动。现正撰写宋代僧人的罪与罚。
内容简介:
本书是台湾中研院研究员柳立言先生关于宋代法制史研究的最新力作。本书以宋代的僧人和婢妾这两类特殊人群为例,分析在僧人发生刑事犯罪时,婢妾主张民事权利时,他们的宗教和家庭身分如何影响司法审判。本书以宗教和身分为线索,试图探索宋代司法过程中影响审判的各种人为因素。
目录:
前言 上编 宗教:以佛教为例 前言 一、僧人所犯何罪:色戒 (一)僧人为何犯罪? 1. 戒律对禁欲的严苛产生反效果 2. 密宗以交合为修行方法 3. 南宗禅提倡非心非佛的后遗症 4. 俗众助长僧人犯罪 (二)僧人如何犯罪? 1. 利用“僧”的身分和形象 2. 利用职权 3. 利用金钱 4. 利用共同需要或兴趣 5. 假名佛法以惑人 6. 以诡计陷人 7. 以威力逼人:拐带、掳走、禁锢、强奸、灭口 (三)司法如何审判 1. 依法处置 2. 逾法处置 3. 无法处置 二、僧人为何犯罪:红尘浪里难修行 (一)自律的问题 1. 僧团管理的失效 2. 佛门戒律的新诠释与修行的新途径 (二)他律的问题 1. 佛教文化被士大夫同化 2. 僧人迎合和利用大众文化 三、僧人如何犯罪:共业(僧人与其他人共同犯罪) 四、影响审判的因素 (一)士大夫作为治理者 1. 政策 2. 治安 3. 财政 (二)士大夫作为排佛者和信仰者 1. 排抑佛教者 2. 宗教信仰者 下编 身分:以妾为例 前言 一、回顾 二、妾、婢岂难辨 (一)礼之婚娶与丧服 (二)法之株连与奸罪 三、妾与婢混淆的原因 (一)大异之中的小同 (二)名称混用:婢被泛称为妾 (三)妾与婢的中间层:有雇期的“妾婢” 四、妾的司法遭遇 (一)妾对己产的权利 1. 随嫁之资 2. 夫君的赠与 (二)妾对亡夫遗产的权利 1. 庶母的生分权 2. 来自“妾”身分的受养权 3. 来自“生母”身分的保管权和教令权 (三)妾对亡夫绝户的立嗣权 1. 寡妾作为第二顺位的次妻 2. 寡妾作为第三顺位的母亲 结论 引用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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